保護生態環境有了新手段 禁止令保全該如何用?
保護生態環境有了新手段:生態環境禁止令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臺了《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》,將對生態環境起到一定程度的預防性、及時性保護作用,并對侵權行為給予有力震懾。
環境有價,損害擔責。生態環境損害千差萬別,如何定價才能實現“罰當其責”?這里面有一套專業復雜的技術性鑒定方案,但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往往發生在一時一地,危害后果多有滯后性、長久性。生態環境一旦受損,難以恢復如初,甚至完全喪失生態服務功能。
保護優先,預防為主。從源頭看,一方面生產經營主體要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,常懷敬畏自然之心,滋養青山綠水,謀求綠色發展;另一方面則要及時制止侵權行為、防范生態環境風險,增強制度震懾力。
根據新規,為防止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,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給予救濟,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。這種“禁止令”出自法院之手,具體是將民事裁定的內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張貼在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等相關場所,廣而告之,公之于眾。當事人可在訴訟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,“情況緊急”還可加急辦理。
需要注意的是,新規雖好,但不可濫用。要依法審慎適用,不能隨便發出禁止令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類型不同,造成損害的行為方式差異較大。在具體個案中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,必將會影響相關行為主體生產經營等合法權益。這就需要法官發揮司法智慧,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,綜合考量時、度、效,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關系,避免出現保護不足或過度保護的現象,防止惡意申請和權利濫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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